2015/08/18

社會契約

  社會契約(contrat social)是十六至十七世紀所發展出來的概念,這理論嘗試解構政府形成的機制與原理:脫離團體、活於無政府狀態下的人享有絕對自由,但卻相當脆弱;為保障人身安全,單一個體往往願意犧牲自由、融入社會體制、服從政府規範,以換取安定與秩序。

  這個名詞頗常被法國媒體提起。時至今日,法國政治詞彙中的社會契約已有點演變成社會不同要角(政府、老百姓、企業、勞工、利益團體、消費者等)間條件交換所呈現的對價關係。比方說勞工賣工時而企業保障工安;政府徵稅以公共政策回饋社會;人民以社會運動影響政治人物進而影響政策與國家施政方針;民眾將暴力行使權交付予警察與法院執行等等。說是對價關係,其實更像是維持社會運作的種種機制。

  我想把社會契約的概念延展到這種種機制上,也就是說,法人與自然人進入社會之際簽了一紙合約,包含一系列的硬規則與淺規則。硬規則是憲法、法律以及行政命令,淺規則可以是常識、常理、慣例、執法彈性、法令詮釋、道德感、信任與默契等等。種種規則化為一紙合約,包裹住不同的法人與自然人。

  就因社會契約的範疇遠大於法律層面,光強調「合法」是不夠的。眾人皆知法律只是最低標準,只照最低標準行事的社會,要嘛章法不嚴謹而管理不利,要嘛章法嚴謹卻因此效率低落。這是相當病態的現象,因為太多法律漏洞可鑽將破壞社會穩定,而疊床架屋的僵化體制只會在快速變遷中不合時宜,怎樣都不是好事。換言之,只強調合法而忽視淺規則(常理、慣例、信任那些)等同於撕毀契約、撕裂社會。

  而這差不多就是最近幾年台灣政府在幹的好事。

  懸宕了一整年的課綱爭議其實很簡單,就修台灣史課綱要找台史專家是常識,修課綱從基層發起由下而上是慣例,而霸王硬上弓的版本根本沒取得共識。結果部長只枯談合法,這些都毫不在乎。

  前一陣子副總統濫用特權使其女開惡例於機場現辦護照,外交部為消緩「特權」疑慮順勢開放業務,結果導致行政人力不堪負荷,不得已「呼籲」民眾「自制」。若無高官破壞慣例,若無上級公務員敗壞風骨,民眾怎會貪圖方便導致執行面崩潰呢?

  再比方說「路過」一詞:警察局長姑息流氓而選擇性執法,以「集會者只是路過」自圓其說,致使數日後眾人以同樣理由為號召包圍警局,當權者反而搬石頭砸自己的腳。這是另一則片面撕毀社會契約(曲解法令、開惡例)的故事。

  還有關廠工人連線事件,當年說代位求償向惡性倒閉資方追討薪資,到今天卻想用「當年沒講清楚」的荒唐理由反悔收回。該如何叫人民怎麼信任政府?

  八里塵爆案,新北市府不僅消防督導失職,連事後都沒有檢討整體公共安全法規與執行的動作;究責捨本逐末,主副責任歸屬不分;又整起意外屬私領域範疇,應代位求償(高雄氣爆的例子就在眼前),副市長卻只顧著討好受害家屬,揮霍捐款慷他人之慨。這不僅缺乏常識、圯毀慣例,甚至為討好而枉是枉非,不正所謂理盲濫情?

  最後,幾十幾百次的公聽會淪為政令宣導,幾次大規模示威抗議換來政府無情,體制內的回饋機制幾近停擺,只眼睜睜地看慣例、信任與默契被消磨殆盡。

  我不懂為什麼有人竊以依法辦理為擋箭牌而沾沾自喜,只知道美麗島傷痕累累,公益與公義蕩然無存,而我卻無能為力。


2015.08.17 Paris Boucicaut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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